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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解读
2017-12-20 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我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改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规章修正案是对规章部分条款的修改,而非全面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相关问题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两证合一”的要求,我局积极推进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
【相关链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