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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二Ο一七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甘肃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GanSu Licensed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L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在甘肃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执业药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8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执业药师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委托制定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三)为会员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四)编辑会刊、创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是在甘的,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须是具有在甘的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资格、中高级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药学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二次修订并经2017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